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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驿民初字第3492号

郭向阳与徐经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向阳,徐经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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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3492号原告郭向阳,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徐经纬,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向阳与被告徐经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向阳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建 立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