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3492号原告郭向阳,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徐经纬,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向阳与被告徐经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向阳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建 立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