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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舟执民字第60-2号

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舟执民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法定代表人陈信伏,董事长。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浙舟执民字第60-1号的裁定,查封了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檀香新村61#-64#商品房中的65套房屋,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定海区檀香新村62幢904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红伟

审 判 员  叶秀兰

代理

审判员  郑 哲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