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舟执民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法定代表人陈信伏,董事长。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浙舟执民字第60-1号的裁定,查封了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檀香新村61#-64#商品房中的65套房屋,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定海区檀香新村62幢904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红伟
审 判 员 叶秀兰
代理
审判员 郑 哲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