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耕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