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84号原告深圳市思科赛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喜军,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家胜,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雄军,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俊斌,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第三人王攀攀,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深圳市思科赛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思���赛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伍建卿
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
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