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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民初字第01115号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秋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房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乔红莲。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秋萍,女,39岁。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海珅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