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房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乔红莲。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秋萍,女,39岁。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海珅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