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吴福祥,农民。被告张怀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祥与被告张怀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祥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蒋宝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景昌 来源:百度“”
吴福祥与张怀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吴福祥,农民。被告张怀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祥与被告张怀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祥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蒋宝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景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