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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二初字第81号

吴福祥与张怀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吴福祥,农民。被告张怀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祥与被告张怀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祥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蒋宝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景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