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姚正普与胡忠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正普,胡忠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姚正普,男,生于1971年8月16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庆阳市人.被执行人胡忠惠,男,生于1989年2月16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志丹县人.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55号姚正普与胡忠惠��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胡忠惠荣于2013年1月10日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款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武善宏审判员 罗耀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