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魏××。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振权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倩 来自:
魏××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魏××。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振权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