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581号

魏××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魏××。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振权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