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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二初字第9号

代卫东与赵朋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代卫东,赵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代卫东,农民。被告赵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卫东诉被告赵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卫东于2013年是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赵朋及其妻周静静(身份证号××)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朋及其妻周静静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文升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爱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