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代卫东,农民。被告赵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卫东诉被告赵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卫东于2013年是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赵朋及其妻周静静(身份证号××)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朋及其妻周静静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文升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爱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