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6-8号
原告:张学真,市民。
委托代理人:李义,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天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
负责人:路文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何晖宇,该指挥部成员。
委托代理人:杨夫明,该指挥部成员。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火权,区长。
委托代理人:田正真,谯城区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马永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真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马永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6-5号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应付给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900000元,并于2012年8月23日依原告申请作出(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6-6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其中1000000元的冻结,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6-7号民事裁定,继续冻结下余款项9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18日止)。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张学真申请继续冻结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区段涡河治理指挥部应付给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00000元,冻结期限3个月,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13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江海洋
审 判 员 孙 震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二0一三年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