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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胡子龙与金汪平、董明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子龙,金汪平,董明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0071号

原告:胡子龙,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林志耘,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金汪平,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董明坤,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子龙诉被告金汪平、董明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子龙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在本案未开庭审理前自行和解,现原告胡子龙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子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子龙负担。

审 判 员  陈一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朱国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