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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环民初字第800号

原告李满贵、李满峰、李满库与被告杨贵发、杨文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满贵,李满峰,李满库,杨贵发,杨文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环民初字第800号原告李满贵。系薛占莲长子。委托代理人文正梅。系第一原告祖母。原告李满峰。系薛占莲次子。原告李满库。系薛占莲三子。被告杨贵发。被告杨文刚。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地址:庆城县建材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兴文。

原告李满贵、李满峰、李满库与被告杨贵发、杨文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2012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杨贵发驾驶被告杨文刚所有的甘M-937**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国道21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63km+200m处时(环县南关惠农大厦附近),将前方行走的我母亲薛占莲撞倒,我母亲受伤后当即被送往环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查伤情为:失血性休克、右股骨骨折、右肘关节外伤。因伤情严重,环县人民医院建议转外地医院手术治疗。2012年7月21日转入宁夏回医正骨专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后因其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又被转到吴忠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医院建议出院,出院十多天后,因医治无效死亡。该交通事故发生后经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杨贵发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母亲薛占莲无责任。现要求:

一、薛占莲的医疗费110030.20元,误工费3320元,护理费3320.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丧葬费16453元,死亡赔偿金29978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00元,交通费5313元,住宿费4500元,以上共计470567.24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赔偿120000元,下余350567.24元由被告杨文刚承担。

二、由被告杨文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贵发辩称: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均属实。该车的车主是杨文刚,我是他雇佣的驾驶员,这个车购买了商业险、强制险,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除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其他的我不承担。事故发生后我给原告方支付了7000元。

被告杨文刚辩称:原告所诉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均属实。肇事车是我表兄马永红的,他让我看的经营,该车我们商议了30000元,实际过户手续没有办理。杨贵发是我雇佣的驾驶员,该车购买了2012年的商业险、强制险,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除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其余的我不承担。事故发生后,我给原告给了10000元。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被保险的车的车主身份我们怀疑,该车的实际车主与保险车主不相符合,我们的意见是在强制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商业险我们不予赔偿。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环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金额7670.97元,证明原告之母薛占莲受伤后在环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2、宁夏回医正骨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金额41385元,证明原告之母薛占莲在吴忠市回医正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3、吴忠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金额63212.72元,证明原告之母薛占莲在吴忠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书》、户籍证明,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告之母薛占莲无责任及其死亡和三原告系薛占莲之子的事实;5、交通费3063元;6、住宿费3690元。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对证据3、4、5、6有异议。认为以上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据来源不清,证明效力不能认可。被告杨贵发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及其驾驶资格;2、原告方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向原告支付医药费的事实;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单、永安财产机动车保险单,证明肇事车辆投保的事实。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对被告杨贵发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与案件的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杨文刚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杨贵发驾驶被告杨文刚所有的甘M-937**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国道21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63km+200m处时(环县南关惠农大厦附近),将前方行走的原告之母薛占莲撞倒,造成薛占莲当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经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杨贵发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母亲薛占莲无事故责任。薛占莲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环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查伤情为:1、失血性休克;2、颅脑外伤;3、右股骨干多段骨折;4、右肘关节外伤。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7670.97元,因伤情严重,环县人民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遂于2012年7月21日转入宁夏吴忠市骨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41385元,后因其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12年7月30日该医院建议转入吴忠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39天,于2012年9月7日出院,花去医疗费63212.72元,因治疗效果不佳,自行出院,出院后于2012年9月28日死亡。薛占莲在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112268.69元。另查明:原告母亲薛占莲在住院期间,被告杨贵发,杨文刚支付医疗费17000元。被告杨文刚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购买了肇事的甘M-937**号小型越野客车2012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收款收据、永安财产机动车保险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请应予支持;首先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则按肇事双方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杨贵发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薛占莲无事故责任的认定客观公正,应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肇事的甘M-937**号小型越野客车系被告杨文刚所有,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贵发、杨文刚前期支付给原告母亲薛占莲的医疗费应在其赔偿款内予以减除。对于薛占莲医疗费内含治疗其自身患有的疾病的费用,在医疗费内应适当减除;对于精神抚慰金,原告母亲薛占莲因该起交通事发生后治疗无果后死亡,给其亲属身心造成一定伤痛,应酌情考虑;关于交通费、住宿费原告诉请过高,可酌情考虑;原告诉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该费用已在死亡赔偿金内包含,不应重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母亲薛占莲的医疗费112268.69元、误工费3320.52元、护理费3320.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死亡赔偿金299780元、丧葬费16543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446582.73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赔偿120000元(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下剩326582.73元由被告杨文刚赔偿306582.73元(包括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原告自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负担244元,被告杨文刚负担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缪永祝

审 判 员  敬雪峰

代理

审判员  黄 靖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鑫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