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78号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翔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负责人:翟亮星,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正福,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翔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正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翔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翔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翔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利 宁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艳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