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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青执字第275号

刘宁秀与尹枫林、尹德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宁秀;尹枫林;尹德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青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刘宁秀。被执行人尹枫林。被执行人尹德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新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尹枫林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31号城市杰座无单元0920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