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青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刘宁秀。被执行人尹枫林。被执行人尹德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新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尹枫林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31号城市杰座无单元0920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