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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民字第69号

韩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旭,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韩旭。委托代理人臧小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3号东盛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3号东盛大厦。法定代表入郭家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二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定珠,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登峰。韩旭与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3年1月14日,被执行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韩旭支付了,150000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1625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四初字第00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 娓

审判员 马 生

审判员 孟安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佘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