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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执字第1905号

郝坤明与武建彬、牟锦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坤明,武建彬,牟锦丽,王耀辉,武建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905号

申请执行人:郝坤明。

被执行人:武建彬。

被执行人:牟锦丽。

被执行人:王耀辉。

被执行人:武建强。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8月20日审结。该案(2012)寿田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耀辉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V×××××出租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李汉涛执行员  赵光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