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905号
申请执行人:郝坤明。
被执行人:武建彬。
被执行人:牟锦丽。
被执行人:王耀辉。
被执行人:武建强。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8月20日审结。该案(2012)寿田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耀辉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V×××××出租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李汉涛执行员 赵光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