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康法执字第480号
申请执行人:兰海斌,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
被执行人:吴海龙,男,1994年3月29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兰海斌与被执行人吴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海龙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川
审 判 员 朱钦莲
审 判 员 黄敬敏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邱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