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法定代表人李洪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江崇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淑贞,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成刚。
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成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郭成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即墨市南泉镇前埠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宋金修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