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承行初字第16号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术和被申请人马树生被申请人朱利娟2012年12月5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6月8日所作(2012)11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2)11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2)11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彭良军
审判员 王玉杰
审判员 王 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鲍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