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张永旺,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沐阳县。
委托代理人:江加礼,安庆市大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利华,男,3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四期木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旺诉被告曹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吴青花
人民陪审员 杨满意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