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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04号

张永旺与曹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旺;曹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张永旺,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沐阳县。

委托代理人:江加礼,安庆市大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利华,男,3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四期木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旺诉被告曹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吴青花

人民陪审员  杨满意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