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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16号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朱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张某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16号

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郭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8元,减半收取2134元,由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薄一才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