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43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41457-1),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长白山路16号长润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世成,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南、桃源路西综合楼A。法定代表人李传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葛大店项目集聚区17栋厂房。法定代表人舒世发,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舒世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二初字第02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500000元,支付利息106666元、诉讼费19372元、承担执行费27400元,合计27334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俊、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73343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芳
审判员 余振海
审判员 韩延凤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