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黄执字第347-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京港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殿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正丰泰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如东,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48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京港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徐付波
审判员 赵 卿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秀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