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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47-1号

青岛京港源工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青岛京港源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正丰泰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黄执字第347-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京港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殿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正丰泰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如东,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48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京港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徐付波

审判员 赵 卿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秀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