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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3161号

卞某甲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卞某,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161号

原告:卞某,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邢某,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卞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