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161号
原告:卞某,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邢某,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卞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