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潍城执字第316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潍坊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混凝土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潍坊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王伟川
审判员 于寿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