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兴执字第73-2号黎敏申请执行霍第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敏,霍第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黎敏。被执行人霍第晁。黎敏与霍第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黎敏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霍第晁的财产直至7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焕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