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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执字第092号

罪犯周建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周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092号罪犯周建军,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夏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周建军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夏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以(2009)夏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周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四次,余积分25.5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树苗

代理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