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889号
原告:王巧平,系慈溪市浒山惠众包装材料经营部业主。
被告:慈溪市晨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聪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平诉被告慈溪市晨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邹建祥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施雪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