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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执字第020号

罪犯杨瑞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020号罪犯杨瑞,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曲沃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杨瑞因犯盗窃罪被襄汾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0年二月八日以(2009)襄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09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杨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五次,余积分25.3分,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树苗

代理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