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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175号

李传祥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志青,李传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左志青,男,1948年6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李传祥,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现关押于监狱。本院在执行左志青诉李传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执字第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林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