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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第179号

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景关荣与景关荣、朱玉叶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景关荣,朱玉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第179号

原告: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文胜。

委托代理人:陈志雄,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静,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关荣。

被告:朱玉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关荣、朱玉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 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施林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