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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169号

申请执行人林润冬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立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吉林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润冬,吉林市立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吉林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69号

申请执行人:林润冬,女,汉族,1953年4月19日出生,吉林市中医院退休护士,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张林,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立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徐立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吉林分局,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徐立光,该分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林润冬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立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吉林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立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吉林分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依法裁定,将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05-2号(房屋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YX400002**号、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YX400002**号,面积分别为143.78平方米,总面积287.5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林润冬名下,只是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诉讼法、执行费合计12786元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多年,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在我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均等待统一执行。故依照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同有关部门协商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曲德宽

审 判 员  李玉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