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甬慈民初字第31号
原告:黄长陆。
被告:胡宗员。
委托代理人:胡玲斐。
原告黄长陆诉被告胡宗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已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长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黄长陆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岑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