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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443号

黄某某与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南路8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E栋2楼。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李姗姗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