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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15号原告曹某,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号。被告王某,市民。委托代理人金小明,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金小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于2012年1月17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款30000元,但其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财产折款30000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2012年1月17日,原、被告双方在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据2、2012年1月17日王某书写的欠据一张。载明:王某欠曹某叁万元整,离婚办完手续拉东西时交清。被告王某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在受到原告持刀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系无效协议。为此,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及变更子女抚养。另外,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约定,离婚办完手续拉东西时交清30000元,现被告还没有拉东西,故欠款协议未生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1月17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生女孩曹静怡,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每月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给付原告30000元,床、沙发、洗衣机、电脑桌归被告所有。同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内容为“王某欠曹某叁万元整(30000元),离婚办完手续拉东西时交清”的书面欠据。被告至今没有拉走离婚协议中载明的财物,亦未给付原告30000元款项。被告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在受到原告持刀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未提交证据。以上事实有前述证据、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为据,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依法审理,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并不具备前述认定合同无效的条件。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只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其诉讼请求才会得到支持。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经依法审理,本案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亦不具备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系合法有效的协议。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结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据,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可视为附条件的合同,被告至今没有拉走离婚协议中载明的财物,并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财产折款30000元,属于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故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0000元财产折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与本案婚后财产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如其坚持该主张,可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本案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曹某人民币3000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共计人民币27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曹会青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玉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