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吴传云。被告代保全。
被告河南中原汽贸集团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秦岭路8号原告吴传云诉被告代保全、河南中原汽贸集团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传云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传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传云承担。
审判员 陈 唯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