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86号
申请执行人:吕孟波。
被执行人:郑海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孟波与被执行人郑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86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