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同福。被执行人王同训。被执行人荣秀凤。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同福、王同训、荣秀凤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同福、王同训、荣秀凤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934.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0934.9元,扣缴执行费214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常西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