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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一初字第00677号

杨军与朱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军,朱美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0677号

原告:杨军,男,1974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宁,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竹兵,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美娜,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朱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美娜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朱美娜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攸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