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0677号
原告:杨军,男,1974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宁,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竹兵,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美娜,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朱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美娜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朱美娜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攸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