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0205号
原告:王绍兵,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高学慧,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兵诉被告高学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绍兵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绍兵负担。
审判员 张 球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度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