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杨美丽,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爱东,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丽与被告王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美丽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刘松伶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