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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平民初字第2号

李颖与金华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平民初字第2号

原告:李某。

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为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