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平民初字第2号
原告:李某。
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为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婷
李颖与金华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平民初字第2号
原告:李某。
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为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