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1972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凤。被执行人王成达。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2年3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成达与沈飞娜共同共有的位于奉化市前方路南2弄1幢7号房屋。2012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成达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给申请执行人赵小凤借款7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30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执行费9900元。但被执行人王成达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成达与沈飞娜共同共有的位于奉化市前方路南2弄1幢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第04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阳昉
审 判 员 蒋伟琦
审 判 员 王超文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童旭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