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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385号

申请执行人依长霞与被执行人韩贵林、郭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依长霞,韩贵林,郭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85号

申请执行人:依长霞,女,1948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韩贵林,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石井沟胜利胡同西医诊所医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郭力,女,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石井沟胜利胡同西医诊所医生。申请执行人依长霞与被执行人韩贵林、郭力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韩贵林、郭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韩贵林、郭力于2012年11月22日自动履行了给付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曲德宽

审 判 员  李玉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