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保字第10号
申请人:张伟。
被
申请人:郑经生。
被
申请人:郑拉。
被
申请人:郑洁。
申请人张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经生所有的坐落于××房屋(预售许可证号:平阳2008011,备案登记号:200800002495)、被申请人郑拉所有的坐落于××房屋(预售许可证号:平阳2008011,备案登记号:200800002490)、被申请人郑洁所有的坐落于××房屋(预售许可证号:平阳2008011,备案登记号:200800002476)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经生所有的坐落于××房屋(预售许可证号:平阳2008011,备案登记号:200800002495)、被申请人郑拉所有的坐落于××房屋(预售许可证号:平阳2008011,备案登记号:200800002490)、被申请人郑洁所有的坐落于××房屋(预售许可证号:平阳2008011,备案登记号:200800002476)。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隆隆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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