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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执字第1432号

应华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应某某,张某某,王某,上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应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上官某某。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上官某某至今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上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记香二○一三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智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