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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87号

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87号原告顾某某,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世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谢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