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87号原告顾某某,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世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谢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