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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56号

张某某与石某某同居子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56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某某同居子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玉来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辛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