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一初字第30号

谭凤芝与何永飞、李纪禹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谭凤芝,何永飞,李纪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谭凤芝。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永飞。被告李纪禹。法定代理人何永飞(系被告李纪禹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凤芝诉被告何永飞、李纪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凤芝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0元,由原告谭凤芝承担200.00元,退回原告谭凤芝200.00元。

代理

审判员  姜国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