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民初字第1275号
原告:浙XX纳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西路400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5181-2。
法定代表人:林成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云峰,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红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维十七路,注册号:330382000036355。
法定代表人:林中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阿静,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乐清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纳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纳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纳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浙XX纳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尚浙锋 来源:百度搜索“”